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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111.0121起生效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訂定內容:衡酌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規範尚未完備,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以國際傳輸為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考量接受國或地區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具備完善之法規,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限制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將當事人個 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

 

💁‍♀️提醒從事社會工作相關業務單位及人員比照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