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參加健保應依其執行業務情形,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 2.自行執業者,於自行執業單位,以第1類第5目身分投保 (※不得在第2類職業工會投保)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參加健保應依其執行業務情形,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
2.自行執業者,於自行執業單位,以第1類第5目身分投保
(※不得在第2類職業工會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