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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社工師自行執業者投保健保時,應以第1類身分投保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社會工作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參加健保應依其執行業務情形,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健保。

2.自行執業者,於自行執業單位,以第1類第5目身分投保

(※不得在第2類職業工會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