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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指南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一、設立要件(社會工作師法§21.22)

  • 應由社會工作師向「開業」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 申請人須執行社會工作師法§12所訂之業務5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 應以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以2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應以其中1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二、繳驗費件-初次申請(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8)

(一)申請書正本(如附件1,含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近一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吋)

(二)新臺幣500元(開業執照費,如以匯票繳納抬頭請寫「苗栗縣政府」)

(三)執行業務證明文件正本(執行5年以上社會工作師法§12業務之工作證明)

(四)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

(五)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影本

(六)擬開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七)事務所收費標準正本(請蓋單位印信)

(八)社工師公會會員有效證明文件(本縣公會會員證正反面)影本(請保留A4紙張大小.毋庸剪裁

※檢附影本的部分請於空白處書寫「與正本相符」並蓋單位印信、記載民國年月日。

※如為停業、歇業、復業、遷移等登記事項變更時,則請填具報請備查申請書(如附件2),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

 

三、其他注意事項

請詳閱社會工作師法§16、§20、§23~§29、罰則(§37、§38、§42、§45、§46)

 

四、洽辦窗口

社會處社會救助及社工科,☎️(037)558049,🏠360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