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提醒,本縣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業者,只要公司或商業的負責人、名稱、營業地址、資本額、組織型態等資料發生變更,除了需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外,仍須依《營造業法》第16條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營造業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避免因逾期未辦理而受罰。
依《營造業法》,營造業登記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包括:
1. 營造業名稱與營業地址。
2. 負責人姓名、基本資料與簽名蓋章。
3. 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
4. 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資料與簽章。
5. 組織性質。
6. 資本額。
凡上述事項如有變更,業者均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若未於期限內申請,依《營造業法》第5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辦理。
縣府再次提醒業者,務必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申辦,以免受罰。
為提升便利性,業者可透過「全國建築管理入口網 → 新線上申請入口 → 營造業線上申請 → 變更登記」進行線上申請,列印申請書與相關資料後送至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辦理。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使用管理科徐小姐,電話(037)55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