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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不等於歇業!苗栗縣府提醒營造業者依規辦理,保障營業權益」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科

            

近期受市場景氣變化、工程量波動及企業經營策略調整等因素影響,部分營造業者面臨暫停營運或結束營業之規劃。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提醒,「停業」與「歇業」在法律效果及後續權益上有明顯差異,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申報錯誤影響未來營運。

 

工商發展處表示,依據《營造業法》規定,「停業」係指營造業者暫時停止營業,但仍保留營造業資格;「歇業」則代表終止營業並註銷營造業資格,兩者在法律效果及後續恢復營運方式均有所不同。

 

停業:暫停營運、保留資格

工商發展處說明,依《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營造業者因故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主管機關辦理停業註記。

停業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案件,但營造業資格仍予保留。未來如有恢復營運需求,得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復業,經核准後即可恢復營業。

 

歇業:終止營運、註銷資格

若營造業者決定結束營業,則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將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

 

一旦完成歇業程序,即視同放棄營造業資格,不得再承攬任何工程案件。未來若有重新經營需求,必須重新依規定申請設立及登記,無法直接恢復原有資格。

 

工商發展處提醒,停業與歇業雖僅一字之差,但涉及營造業資格保留與否,以及未來恢復營運程序等重要權益。業者如有相關需求,應先向主管機關確認適用方式及應備文件,再依規定辦理相關行政程序,避免因程序錯誤影響後續營業權益。

 

工商發展處長詹彩蘋表示,縣府持續秉持簡政便民與依法行政原則,協助業者了解相關法令規定,降低因資訊不足造成的權益損失,並提供必要行政協助,維護業者合法經營權益。

 

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吳先生(037-559308)諮詢,縣府將竭誠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