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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處-生育津貼

  • 發布單位:民政處

苗栗縣民生小孩自11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第一胎發1萬元,第二胎以上發2萬,多胞胎每名新生兒發2萬元。

申請資格

一、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持續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者。
二、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申請方式

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切結書(符合申請資格有數人時) 
三、委託他人辦理時,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補助內容

一、自11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第一胎新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生產多胞胎者,每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第二胎以後新生兒每名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但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出生之新生兒,仍適用修正前規定,領取1萬元。
二、設籍本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領新臺幣1萬元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