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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發布單位:社會處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若申請本扶助子女或孫子女相關津貼者,其子女或孫子女亦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

          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配偶惡意遺棄虐待經判決或協議離婚。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及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且有孫子女下監護權致不能工作者。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

      7.  其他經本府評估,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者。

※應備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必備文件]

      2.申請人或申請人之子女(孫子女)郵局存摺影本。[※必備文件]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包含無工作切結書、受暴(虐)相關證明文件、近三個月內在監執行證明、失蹤證明、托育證明、資遣證明、

        媽媽手冊等。

 

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aspx?n=295&s=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