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圖在114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就停止適用,以往民眾在登記簿謄本上看到的比如特定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等資訊,改成了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或2、3類,為這重大變革,內政部未來將建立「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證明核發系統」,作為既有權利保障之參考依據,無論新、舊土地使用資訊未來都可以透過這系統來查詢。
為了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使用地類別資訊都會保留,整合納入到這核發系統來供民眾查詢。
為與過去使用地編定制度有所區隔,並強化國土功能分區管制之精神,未來國土計畫使用地的功能以土地使用申請/管制方式來加以辨別,名稱規劃為(名稱暫未定案)許可用地(使)、公共設施用地、許可用地(應)、國土保育用地及其他使用地等5類。
許可用地(使)是指,經依國土計畫法申請使用許可核准,在核准案件範圍內且非屬應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公共設施土地,編定為該類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是指經依國土計畫法申請使用許可核准,在核准案件範圍內屬應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公共設施土地。
許可用地(應)是指經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之應經申請同意使用案件,其申請範圍編定為該類用地。而國土保育用地是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評估既有可建築用地有影響國土保安或農業生產環境者,依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編定為該用地。
最後,其他使用地指的是,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另行指定之編定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