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民眾關切「是否可以不要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之議題,苗栗縣政府表示,依據現行法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評估確有明確都市發展需求時,並循法定程序審議通過後,具備得不予劃設之彈性空間。
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指導,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主要針對「屬都市計畫地區內保護或保育相關分區或用地」進行劃設。其具體劃設條件包含:一、水源(水庫)特定區、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內保護或保育相關分區或用地,且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者;二、其他都市計畫地區內保護或保育相關分區或用地,符合國土保育性質,屬水資源開發、流域跨區域治理之水系或經公告之水道範圍內者。然而,為避免齊頭式限制影響地方建設,制度設計上保留了免劃設之彈性,使國土空間規劃能更務實地契合地方發展脈絡。
工商發展處進一步說明,此項政策彈性主要影響本縣各都市計畫區內,符合上述兩項保護或保育分區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在地居民及產業界。未來若確有都市發展之需要,該等都市計畫地區將能更順利地推動公共建設或都市計畫檢討,免除因疊加國土保育地區分類而產生之開發限制,從而保障地方建設推動之連貫性。
工商發展處指出,針對確有明確都市發展需求之地區,縣府須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詳實敘明,並依法定程序提送,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不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相關免劃設之評估作業已納入本縣國土計畫通盤考量中。
工商發展處詹彩蘋處長強調:「國土計畫的推展關乎每位鄉親的權益,縣府始終站在民眾立場,在守護國土保育與環境永續的前提下,極力爭取並保障都市發展的必要彈性與空間,持續為鄉親打造兼具保育與繁榮的宜居城市。」。民眾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或自身土地權益,歡迎洽詢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國土計畫科,由專人提供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