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提醒,民眾及業者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應依規定事先申請許可,勿因供自家或工廠使用,就忽略法定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及用電安全。
工商發展處說明,依《電業法》第68條規定,自用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2,000瓩以上者,應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2,000瓩者,則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再由地方主管機關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民眾及業者應依設備類型與容量確認適用程序,取得許可後再行設置。
依《電業法》第82條規定,未經許可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違反自用發電設備管理規定且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工商發展處呼籲,有設置需求的民眾及業者,應於規劃階段先向主管機關確認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依法完成相關手續,共同維護用電安全,促進能源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