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眾關心,部分鄉村區範圍若同時符合「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及「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劃設條件,是否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決定劃設為其中一種國土功能分區?
苗栗縣政府表示,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上依序考量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等順序辦理;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可依地方實際發展情形,考量土地資源條件及未來發展需求,劃設適當之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工商發展處進一步說明,鄉村區具有居住、生活服務及產業發展等多元功能,部分地區除具有農業資源條件外,亦可能具備人口聚集、公共設施服務或地方發展需求等城鄉發展特性。因此,當鄉村區同時符合「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及「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劃設條件時,地方政府將依據各鄉村區後續農業資源挹注情形,以及是否具備城鄉發展性質等原則,評估適合之國土功能分區。
國土計畫推動目的在於兼顧國土保育、農業永續及城鄉發展,未來將持續依循國土計畫相關規定,盤點地方土地使用需求,透過合理劃設國土功能分區,保障鄉親生活權益,並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
民眾如對國土計畫相關內容有疑問,可洽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詢問,縣府將持續提供政策說明與服務,協助鄉親了解國土計畫相關規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