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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12年度本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補助經費(已截止)

公告受理112年度本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補助經費

辦理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及「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

一、補助項目: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之費用。

二、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2年11月10日止或112年度補助款總計新臺幣30萬元用罄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資格條件: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擬具重建計畫並經本府核准之新建建築物起造人。若起造人為2人以上,應經過全體起造人同意,並推派1人為具領人。

四、審查方式:無「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不予補助之情形者,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府核准之重建計畫書核准函及計畫書封面影本、擬具重建計畫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補助重建計畫費用請撥領據、委託匯款書、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送府辦理書面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案以新臺幣55,000元為上限。

六、全案預算概估:112年度補助款總計新臺幣30萬元整。

七、前揭規定內容請詳下方附檔公告及「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申請書件亦可至下方附檔區下載利用。

八、另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填寫範例可至下方附檔區下載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