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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計畫書,並自民國112年3月22日零時起發布實施。

  • 發布單位:都市計畫科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規定。

二、內政部112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112080278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書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11年8月2日第1016次會議審決,並經內政部112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1120802785號函核定在案。

二、本計畫書自民國112年3月22日零時起發布實施,計畫範圍內依本計畫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三、需閱覽計畫書者,請至頭份市公所、竹南鎮公所或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閱覽(亦可上網瀏覽,網址: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urbanplan01/05.aspx)。

四、張貼公告書圖期間自發布實施日起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