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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於本(28)日執行頭份市流東里8鄰流東88之2號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說明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科

本府於今日(113年3月28日)執行頭份市流東里8鄰流東88之2號違章建築拆除作業,已於上午9時00分準時執行,截至發稿仍在拆除中。本案為施工中新違章(當年度興建完成,113年1月5日發函拆除)之違章建築,且經勒令停工2次仍不從,依法移送法院卻仍持續施工,不斷進行修建(翻修全部屋頂且更換屋架)及增建(增高磚造牆體)等行為,符合施工中新違章之本年度第1件,故依「苗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列為優先拆除,並排訂於113年3月28日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本案處理程序如下:

   一、112年11月9日接獲民眾舉報本案正進行修建及增建工程,本府立即於同年11月14日函請頭份市公所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查報,該所於同年11月17日檢附違章建築查報資料,本府遂於同年11月29日函告依《建築  法》第86條第1款規定,處土地所有權人勒令停工並補辦手續。

   二、惟於112年12月14日接獲民眾再次舉報仍持續違法施工,又於同年12月15日前往現地勘查,確有違規施工中情形,故再次依法勒令立即停工,並於同年12月18日函告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第二次處土地 所有權人勒令停工並補辦手續。

   三、再經本府派員於112年12月26日及113年1月2日前往現地再次複查後,仍有施工中情形,故於同年1月5日函告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將違建行為人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依法偵辦,同時函告違建行為人因逾期未補辦申請建造執照手續,違反《建築法》第25條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執行拆除。

   四、本府再於113年2月6日第五次派員至現場複查,查仍有施工中情形且不斷進行修建及增建行為,顯見違建人經本府制止仍不從且持續藐視公權力,故於同年3月1日函送多次複查照片予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本案沒有提出任何申請(舊有合法房屋認定、水土保持、建築執照),雖於113年1月5日發拆除通知函後,於同年3月25日向本府掛件(建造執照),但文件圖說完全不符建築法規定,本府已於同年3月27日退件,且本件已逾補照期限未提出申請,認定違建之行政程序已完成,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再次呼籲鄉親,為有效遏阻新違章建築之產生,凡施工中新違建一經查報認定為違章建築,如經制止仍持續施工,除將逕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移送法辦,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並將列為優先拆除。縣府提醒民眾應遵守法令,無使照之老房子翻修時,除應先申請舊有合法房屋認定,且不得涉及建築法第九條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及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等應申請建築執照之行為,否則即為違章建築,再次提醒,切勿加蓋違建且經勒令停工仍制止不從等藐視公權力之行為,以免觸犯刑責,並遭強制拆除,既違法又傷財,得不償失。

 

 

聯絡人: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技士 姚宗杰

聯絡電話:037-559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