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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小學堂-舊有房屋申請

  • 發布單位:建築管理科

建管單位最常被詢問有關核發 『舊有合法房屋證明』的相關問題,再來跟鄉親說明一下,避免混淆了!

這個是對於在都市計畫內、外,實施建築法建築管理前之既有房屋,提供認定的一項合法證明文件,可用於申請接用水電許可等用途,但與建築法的使用執照有別。

以各鄉鎮市的地區非都市土地來說,大部分的建築法施行時間 73年3月31日以前已建築完成的舊有房屋,供人居住使用(非為農業設施或畜牧設施),檢附房屋稅籍證明、用水或用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門牌編定證明等文件之一證明佐證,且原建物無建築法規定修建過半、改建的問題,縣府派員現場查勘符合即核發舊有合法房屋證明。

前面大概說明一下認定方式,重點是 申請過程是需要現場實勘的,如現場房屋已拆除、已呈現斷垣殘壁無居住功能或主要構造及屋架已變更,都是沒辦法認定的,所以保持老屋原貌,可供居住使用,如有修繕應輕整修(如更換斜屋頂屋面板),建管人員會比較容易判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