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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條件標準全國一致,苗縣府無法任意調整

  • 發布單位:產業發展科

有關報載「本縣幅員遼闊,山坡地比例高,許多土地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縣長指示有條件改劃農業發展地區」1事,特此說明,本府繪製本縣國土功能分區圖,皆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劃設,內政部為使現行區域計畫使用分區順利轉軌國土計畫功能分區,爰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劃設條件,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中央訂定全國一致性標準進行劃設作業,無法任意調整與變更。

國土功能分區繪製時使用各項環境敏感地圖資,皆原為相關主管機關(如:林業、環保、水利、地質…等)依各目的事業法令劃設之保育或保護區域所劃定,早已行之有年,並非繪製國土功能分區所新設。其中本縣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土地大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鯉魚潭水庫、永和山水庫、明德水庫)、「水庫蓄水範圍」、「保安林地」及「河川區域範圍」等,並非因本縣山坡地範圍比例高,而廣為劃設國土保育地區。另查鄰近縣市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情形,如新竹縣國土保育地區面積計70,860公頃(比例40.63%)、南投縣國土保育地區面積計303,014公頃(比例73.80%),本縣劃設國土保育地區範圍面積計92,727公頃(比例26.10%),劃設面積並未多於鄰近縣市。

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政策說明內容:依照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方向,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土地,原屬區域計畫法編定的建築用地(例如甲種、丙種建築用地)得繼續住宅、零售等生活使用,合法農業使用土地(例如農牧、養殖用地)也可繼續作為農業使用,包含農作(包含農機具)、農田水利、農作生產、農作管理、養畜、養禽、休閒農業體驗等設施,未來均得繼續使用,其合法權益不受影響;另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範圍內,仍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農舍,既有合法權益仍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