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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哪些土地可以辦理移轉?

  • 發布單位:公用事業科

常有民眾在詢問:「我有一塊土地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知道怎麼處理,可以辦理容積移轉嗎?」

可以的! 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作為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將容積移轉至同一都市計畫區的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

除此之外,還有哪些土地可以辦理容積移轉呢?

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

  1. 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2. 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3. 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依據「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第3-1條規定,係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錄為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所定著之土地,並經本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具容積移轉資格。

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本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符合上述土地條件者,依規向本府提出容積移轉申請,並辦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及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規定事項後,由本府發給許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