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太陽光電設置需求持續成長,近來不少民眾與企業關心,申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裝置容量到底要不要合併計算?」若未事先了解,恐影響申請程序與電能躉售費率。對此,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特別彙整重點,協助民眾一次看懂相關規定。
工商發展處說明,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在特定條件下,裝置容量須合併計算,並依合併後的容量級距,適用相應之電能躉售費率。因此,申請人於規劃階段即應審慎評估,避免後續產生爭議。
原則上,若同類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下列情形之一,裝置容量即須合併計算:
一、設置於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
二、非用電場所,但位於同一地號之場址;
三、設置土地位於同一小段或無小段之同一段,且土地所有權人相同。但設置於建物者,不在此限。
此外,若由同一申請人設置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為相同或相鄰者,亦屬應合併計算之範圍,相關電能躉售費率,將以合併後之裝置容量級距認定。
不過,法規亦兼顧實務彈性,設有例外情形。若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住宅建物,或設置於建物、科學工業園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其他政府機關開發園區、政府機關所有或管理之土地,或屬土地共有人依契約於其管理土地設置者,原則上不受前述合併計算限制。
工商發展處進一步補充,若為同一申請人於相同或相鄰土地、建物設置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原則仍須合併計算;惟若設置於住宅建物,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專案核准,即可免予合併計算,以兼顧民生需求與制度彈性。
工商發展處提醒,太陽光電設置涉及法規、容量級距及申請程序,民眾於規劃設置前,務必先行確認裝置容量是否須合併計算,必要時可主動洽詢主管機關或專業單位,以確保申請順利,避免因認知落差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公用事業科),將由專人提供說明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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