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道路通行順暢,苗栗縣政府提醒,建築工程若需占用道路進行施工,應依《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事前向縣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方可依核准內容作業。
縣府工商發展處指出,近期接獲民眾反映,部分施工單位未依規定申請占用道路,造成交通壅塞、影響行人安全,甚至因雜物堆放而發生擦撞等情況。縣府強調,只要施工影響道路安全,便需主動提出申請,以確保行人與用路人安全。
以下為「道路使用申請 4 大注意事項」:
一、使用道路寬度須符合規範:
1. 道路寬度 4 公尺以下者,不得使用。
2. 道路寬度 4 至 6 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道路1公尺。
3. 道路寬度 6 至 12 公尺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1公尺半。
4. 道路寬度 12 公尺以上者,使用寬度不得超過2公尺。
二、申請時須檢附使用範圍圖,由縣府審核並記載於建造執照。
三、施工期間須設置安全圍籬或頂蓋走道,避免危及行人及用路人安全。
四、經核准後仍應依建築法第64條規定管理。
違規後果依建築法規定如下:
◆ 第64條: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
◆ 第89條:違反規定者,可各處承造人或監造人6,000至30,000元罰鍰,其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
工商發展處長詹彩蘋呼籲,施工單位確實遵守道路使用申請規定,避免影響交通與生活品質,共同維護用路安全。
如有疑問,歡迎洽詢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吳小姐 電話:037-559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