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許可(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變更設計及其他許可證核發)
1.協審之建造執照核發案件。
2.非協審之建築物建照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案件。
3.免由建築師設計建築物建照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案件。
4.山坡地審議許可建築物建照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
5.山坡地審議許可整地雜項建照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
6.其他雜項工作物雜項建照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
7.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及補領使用執照之核發。
8.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及補領使用執照之核發。
9.免由建築師設計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
10.山坡地審議許可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
11.山坡地審議許可整地雜項使用執照之核發。
12.其他雜項工作物雜項使用執照之核發。
13.拆除執照之核發。
14.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修復門面就地整建許可書之核發。
15.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修復門面就地整建完工證明書之核發。
16.各項建築執照、修復門面就地整建退補件之處理。
17.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助檢查建築物(雜項工作物)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
18.建造執照抽檢業務。
19.建造執照預審案件之處理。
20.山坡地建築基地3,000平方公尺以上雜項執照審查案件之處理。
21.依建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劃定禁限建範圍之擬定。
22.禁限建業務查核。
23.建築工程施工中危害鄰房之處理。
24.建築物外牆節約能源改善及查核省能計算書業務。
25.各項會勘日期通知案件之處理。
26.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
27.建築執照遺失補發、使用執照謄本核發、調閱檔案圖說。
28.開工報告、建築工程勘驗報告之核備。
29.開工展期、竣工展期之核准。
30.施工管理查核(含無輻射鋼筋、海砂屋等)。
31.各種建築報表之編報。
32.建築爭議事件之處理。
33.地籍圖套繪查核。
34.臨時展演場所之核准。
35.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許可。
36.建築線指定(示)。(都市計畫道路除外)
37.建築管理相關法令之擬定、發布。
38.建築管理相關法令之核轉。
39.現有巷道爭議事件評議小組委員會之處理。
40.非都市土地變更審查。
41.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之核發。
42.廣告物設立許可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