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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科

  • 發布單位:工商發展處

建築許可(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變更設計及其他許可證核發)
1.協審之建造執照核發案件。
2.非協審之建築物建照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案件。
3.免由建築師設計建築物建照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案件。
4.山坡地審議許可建築物建照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
5.山坡地審議許可整地雜項建照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
6.其他雜項工作物雜項建照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
7.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及補領使用執照之核發。
8.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及補領使用執照之核發。
9.免由建築師設計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
10.山坡地審議許可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
11.山坡地審議許可整地雜項使用執照之核發。
12.其他雜項工作物雜項使用執照之核發。
13.拆除執照之核發。
14.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修復門面就地整建許可書之核發。
15.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修復門面就地整建完工證明書之核發。
16.各項建築執照、修復門面就地整建退補件之處理。
17.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助檢查建築物(雜項工作物)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之核發。
18.建造執照抽檢業務。
19.建造執照預審案件之處理。
20.山坡地建築基地3,000平方公尺以上雜項執照審查案件之處理。
21.依建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劃定禁限建範圍之擬定。
22.禁限建業務查核。
23.建築工程施工中危害鄰房之處理。
24.建築物外牆節約能源改善及查核省能計算書業務。
25.各項會勘日期通知案件之處理。
26.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
27.建築執照遺失補發、使用執照謄本核發、調閱檔案圖說。
28.開工報告、建築工程勘驗報告之核備。
29.開工展期、竣工展期之核准。
30.施工管理查核(含無輻射鋼筋、海砂屋等)。
31.各種建築報表之編報。
32.建築爭議事件之處理。
33.地籍圖套繪查核。
34.臨時展演場所之核准。
35.建築工程使用道路許可。
36.建築線指定(示)。(都市計畫道路除外)
37.建築管理相關法令之擬定、發布。
38.建築管理相關法令之核轉。
39.現有巷道爭議事件評議小組委員會之處理。
40.非都市土地變更審查。
41.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之核發。
42.廣告物設立許可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