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工商發展處提醒鄉親,建築物「使用執照」係指起造人向縣府建管單位申請建造房屋,經過興建、現場審驗合格後,由縣府核發之合法使用證明。執照內詳實記載了起造人姓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蔽率及容積率等核心資訊,是每一棟房屋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合法身分證」。
核發使用執照之目的,在於確保建築物符合相關建築法令且結構安全,這不僅是合法使用的首要條件,更是保障民眾居住安全的基準。領有此執照方可辦理各項重要民生手續,包含向台水、台電申請接水接電,以及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房屋出租、買賣或金融貸款申請等。
本規範影響對象包括本縣所有建築物所有權人及預備進行不動產交易之民眾。工商發展處建議,鄉親應檢視並妥善保管交屋時領取之資料,確認使用執照是否完好存放。若因故導致使用執照正本遺失,請民眾切勿驚慌,可依規定向縣府申請補發以確保產權完整。
申請補發應備文件如下:
1. 身分證影本、印章、建物第一類謄本及稅籍證明。
2. 刊登遺失聲明之報紙(獨棟透天須檢附,公寓則免附)。
3. 委託他人代辦者:須檢附委託書及雙方之身分證影本。
若鄉親對於使用執照之用途或補發流程仍有疑義,建議攜帶相關資料於上班時間洽詢窗口,由專人提供詳細諮詢服務,確保您的居住權益。
受理窗口: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 建築管理科
聯絡電話:037-559868 楊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