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苗栗縣非洲豬瘟禁宰期間傳統市場豬肉攤商營業損失補助計畫」,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苗栗縣非洲豬瘟禁宰期間傳統市場豬肉攤商營業損失補助計畫」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補助之對象及條件:
(一)鄉(鎮、市)公所列管有案之公民有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及攤販,專營販售生鮮溫體豬肉之攤商。
(二)攤商有營業事實,並於國內非洲豬瘟疫情前即在傳統市場內從事生鮮溫體豬肉販售者。
(三)攤商於國內非洲豬瘟疫情後,配合活體豬禁宰禁運政策而暫停販售生鮮溫體豬肉造成損失者。
二、補助標準及金額:
(一)配合農業部公告114年10月22日中午12時起,全國禁宰、禁運活體豬至114年11月6日中午12時止,總計15日。
(二)於上述期間暫停販售生鮮溫體豬肉而造成營業損失者,每攤補助新臺幣(下同)1萬元整。
三、補助受理期間:自禁宰禁運期限解除後,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攤商登記並造冊,並於二個月內函送本府。
四、補助申請程序及核撥:
(一)由各鄉(鎮、市)公所彙整攤商申請資料,經審查後將符合資格之攤商,以市場為單位造冊,函送本府辦理。
(二)鄉(鎮、市)公所應檢附下列文件:
1、傳統市場攤商清冊(附件一)。
2、豬肉攤商申請表(附件二)。
3、攤位營業照片或販售商品證明(附件三)。
4、攤位實際經營者帳戶及身分證影本(附件四)。
5、申請攤商切結書(附件五)。
6、領據(附件六)。
(三)未依本須知之格式提供申請文件或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備,本府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得要求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四)本府就補助申請審核無誤後,補助款項將直接撥付予攤商提供之金融帳戶。
五、督導查核:
(一)攤商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確保補助申請內容之正確性,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或重複請領等情事(不同市場同一攤商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已獲補助者,本府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及追究相關責任。
(二)獲得補助之攤商須在傳統市場內持續營業中,本府得派員隨機至現場督導查核,如發現攤商已歇業或更換販售業種者,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