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民眾誤解土地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即可立即開發,縣府特別澄清,依《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原則,相關土地仍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細部規劃等法定程序,方能依規定進行開發利用。
工商發展處指出,「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2-3)」係全國國土計畫盤點未來城鄉發展潛力而行的劃設,其目的在於提前做空間預留,並非取得立即開發權利。依國土署規範,屬第2-3類之土地應先依程序辦理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環境與設施等綜合審議,經核定後始得使用。
為維護土地使用秩序,未完成法定程序者,不得逕以「一般性公共設施」、「維生基礎公共設施」等名義進行開發或建置,以免違反法令或影響原有土地使用性質。
工商發展處處長詹彩蘋表示,未來將持續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原則推動都市計畫及整體規劃作業,並在五年通盤檢討機制中視城鄉發展需求滾動調整,逐步完善居住、產業、公共設施等功能分區,打造兼具安全、秩序與永續性的土地利用環境。並再次提醒民眾,任何涉及土地開發之計畫,務必先確認其法定程序是否完備,以確保權益並避免違規。若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工商發展處國土計畫科,將由專人協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