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提醒民眾,建築物如有拆除需求,應依法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拆除執照」,
切勿未經許可即自行拆除,以免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而遭裁罰。
縣府指出,依《建築法》第25條、第78條及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建築物未依法申請拆除執照即逕行施工者,
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須停止施工及補辦相關手續。
縣府呼籲,拆除建築物前,務必依《建築法》第79條及《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
向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申請拆除執照,以保障自身權益並維護公共安全,避免因程序疏漏而受罰。
工商發展處長詹彩蘋表示,為協助民眾順利辦理相關程序,縣府工商發展處提供免費建築師駐點諮詢服務,
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一、每週一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
地點: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櫃檯(縣府第一辦公大樓1樓)
二、每週三上午9時30分至11時
地點:工商發展處苗北辦公室(竹南鎮公園二街15號1樓)
工商發展處表示,依法申請拆除執照,不僅可確保施工安全與程序合法,也有助於維護鄰里與公共環境安全,
請民眾共同遵守相關規定,避免違法情事發生。
如有未盡事宜,請洽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聯絡人:江技士 電話:037-559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