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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縣私立青青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1條案

  • 發布單位:教育處

 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短期補習班之接送車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先予敘明。

次查同法第90-1條規定略以,「違反第29條第3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運載學生。…」併予敘明。

該班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運載學生,且發生交通事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1條第1項規定,本府已於108年10月31日府教社字第1080209396號函依法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