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
老人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補助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9 日訂定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13條。
二、目的:為完善本縣老人照顧服務、保障老人經濟安全,協助經濟弱勢家庭且需要
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老人減輕經濟負擔,透過補助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之行政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之鑑定費,以維護個案之權益。
三、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補助對象,須符合以下資格者: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65歲以上老人。
(二)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需。
五、實施方式:
(一)受理申請時間: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申請補助標準: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
定費,覈實支付,每案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
(三)補助方式:
1、個人申請: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以下簡稱聲請人)應自補助對象於法院指
定醫院鑑定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由本
府逕撥款項至符合聲請人或補助對象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倘補助對象由本府
(社工人員)協助聲請,得改以現金支票領取。
2、團體申請:協助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民間團體,應自補助對象於法院指定醫
院鑑定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由本府逕
撥款項至團體之金融機構帳戶。
(四) 聲請人資格應符合民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1條第1項規定。
(五)應附文件:
1、申請表。
2、補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佐證聲請人及補助對象之親屬關係者。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法院指定鑑定醫院收據。
6、領據。
7、具領人(同聲請人、補助對象或民間團體)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個人申請免附)。
9、切結書(個人申請免附)
10、證明書(本府社工人員檢附)
六、本計畫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