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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次役男兵籍調查線上申報須知宣導

  • 發布單位:民政處

94年次兵籍調查線上申報時間:自112年10月2日上午10起起至112年11月15日1時止o

一、兵籍調查線上申報時間:自112年10月2日上午10時起至112年11月15日17時止,未於系統開放時間內完成登錄兵籍調查者,請逕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連繫。

二、受理對象:凡94年次出生之役男,依兵役法第1條、第3條、第32條規定均應接受兵籍調查,出境國外、在學中或就讀軍、警學校者亦同。

三、於接獲兵籍調查通知書後,戶籍有異動者,請參閱本府線上申報系統說明或逕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聯繫。

四、役男持有效期內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得免經體格檢查,逕判免役體位,詳情請參考「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

五、繳交證明文件

    役男完成兵籍調查申報時具備有下列情形者,請檢具證明文件以臨櫃、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擇一於110年12月31日前繳交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未繳交或證明文件未規定者,視同未具備下列役男身分:

目前情形

應繳證明文件

 

 

出境國外就學

1、94年次役男,於役齡前(1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就學者:附高中以上(含語言學校)學校開具之在學證明(另附中文譯本)。

2、94年次役男,於役齡後(113年1月1日以後)出境就學者:附高中以上(含語言學校)學校開具之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另附中文譯本)。

 

 

 

 

大陸地區就學

1、94年次役男,於役齡前(1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大陸並就讀經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檢附在學證明;役齡後(113年1月1日以後)出境大陸並就讀經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檢附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

2、就讀非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應提憑以下證明文件:

(1)臺商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證明(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函影本)以及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大陸臺商公司證明)。

(2)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修習學士學位以上入學許可或在學證明。

 

僑民

1、附有效期限內加蓋「僑居身分加簽」之本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兼有外國國籍者另附外國護照影本)。

2、學歷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學生證…等)。

刑案紀錄

附起訴書、判決書、在監證明…等相關證明,如在兵籍調查後發生訴訟案件,應隨時檢附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因案緩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