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3條規定。
二、本府112年7月17日府商都字第1120162323A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書業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10年2月4日第289次會議、111年11月11日第297次會議審決,並經本府112年7月17日府商都字第1120162323A號函核定在案。
二、本計畫書、圖自民國112年7月20日零時起發布實施,計畫範圍內土地應依本計畫書圖、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三、需閱覽計畫書、圖者,請至頭份市公所、竹南鎮公所或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閱覽(亦可上網瀏覽,網址: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urbanplan01/05.aspx)。
四、張貼公告書圖期間自發布實施日起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