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3條規定。
二、本府111年10月6日府商都字第1110191951A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書業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111年6月1日第294次會議審決,並經本府111年10月6日府商都字第1110191951A號函核定在案。
二、本案計畫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零時起發布實施,計畫範圍內土地應依本計畫書內容、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三、需閱覽本計畫書者,請至本縣竹南鎮公所、頭份市公所或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閱覽(亦可上網閱覽,網址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urbanplan01/05.aspx)。
四、張貼公告書圖期間自發布實施日起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