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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展覽內政部修正「海岸地區範圍」。

  • 發布單位:工商發展處

依據:
一、海岸管理法第5條。
二、內政部111年4月8日台內營字第1110804425號令。
三、內政部111年4月8日台內營字第1110804425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期間:自111年5月12日起公開展覽30日。
二、地點:
(一)本府工商發展處(產業發展科)及竹南鎮公所、造橋鄉公所、後龍鎮公所、西湖鄉公所、通霄鎮公所、苑裡鎮公所。

(二)本府網站(「https://www.miaoli.gov.tw」/縣府消息/最新公告)。
(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首頁/營建署家族/綜合計畫組/海岸管理專區/海岸地區範圍)。
三、有關海岸地區範圍涉及本縣所轄竹南鎮、造橋鄉、後龍鎮、西湖鄉、通霄鎮、苑裡鎮,請所涉鄉、鎮公所辦理公開展覽作業(展覽期間不得少於30日)。
四、修正海岸地區範圍圖冊如附。
五、本海岸地區之劃設係為明確海岸管理法之適用範圍,尚未直接限制或禁止區內相關利用行為。
六、海岸管理法條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明定海岸地區整體利用指導原則,引導及整合海岸地區之管理;至實質管制部分,主要於「海岸保護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規定禁止或相容使用項目,以保護海岸資源及防護海岸災害;「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應依海岸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踐行民眾參與機制及會商有關機關後,始核定公告實施管理。又於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需申請許可,惟其非直接限制或禁止開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