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2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之變更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二、公開展覽期間自111年4月27日起30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由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
三、公開展覽說明會訂於111年5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於苗栗縣政府第二辦公大樓3樓B301會議室召開,請踴躍參加。
四、旨揭都市計畫書、圖公開展覽於本縣苗栗市公所及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請踴躍洽閱(亦可上網瀏覽,網址: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urbanplan01/03.aspx)。
五、張貼公告時間至少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