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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

  • 發布單位:農業處

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依據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一授權,訂定「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惟於94年7月7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有修正。為落實前瞻施政,強化網路公民餐與機制,以回應民意與社會期望,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增訂於鄉(鎮、市、區)公所舉行之說明會得以結合網際網路,徵得各方意見,藉以回應民眾與社會期望。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以農林務字第104170160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公告相關發布令及修正法規條文等,有興趣民眾可逕於附件區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