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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再次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1案貨物轉運中心區為產業專用區)(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38次會議決議再行辦理公開展覽)」都市計畫書、圖及召開說明會,並徵求公民或團體意見

  • 發布單位:工商發展處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月15日第938次會議紀錄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之變更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月15日第938次會議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107年11月7日府商都字第107021954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為因應政府推動產業發展,提供充分產業用地,本案擬變更貨物轉運中心區為旅遊服務專用區,請修正為產業專用區,並將旅遊服務等相關允許使用項目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二、本案擬定細部計畫之法令依據,請引用正確法令依據。三、本案開發方式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一)請於苗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34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四、本案擬修正為產業專用區與公開展覽草案旅遊服務專用區不同,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辦理本次再次公開展覽事宜。
三、再次公開展覽期間自108年7月29日起30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再次公開展覽期間倘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由本府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後發布實施,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四、再次公開展覽說明會訂於108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苗栗縣苗栗市公所後棟清潔隊大樓3樓會議室召開,請踴躍參加。
五、旨揭都市計畫書、圖再次公開展覽於苗栗市公所、公館鄉公所及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請踴躍洽閱(亦可上網瀏覽,網址: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urbanplan01/03.aspx)。
六、張貼公告時間至少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