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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經清查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共有土地,經清查本縣符合者,得由共有人之一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 發布單位:地政處

主旨:補辦經清查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共有土地,經清查本縣符合者,得由共有人之一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8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9日止共 90日。
三、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四、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8年7月12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11日止共1年。
五、案附清冊所載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共有土地,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並無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六、土地所有權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由該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七、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