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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7、第30條之8及第6條附表1

  • 上版日期:113-04-17 10:15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非管規則)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於65年3月30日發布施行,迄今36次修正,最近一次係111年7月20日發布。本次係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3月29日公告實施之「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中有關106年5月16日前已存在該計畫範圍既有建築物土地,納入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機制,並明定得視實際需求循開發許可、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或農村再生程序辦理開發,以計畫引導土地使用。另配合交通部112年9月22日交授觀景字第1124001883號函建議修正露營相關設施之高度限制。

非管規則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政府檢討變更使用地得逕為分割:配合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由政府主動辦理使用地檢討變更,因建物密集無法個別留設法定空地者,得以毗鄰建物坐落之多筆土地,合併為一宗基地計算,必要時得就合併留設法定空地範圍,辦理地籍逕為分割(第30條之7)。

二、原住民保留地得由政府主動變更建地:原住民保留地之適宜區位,經部落同意,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擬定計畫,申請使用分區變更、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或農村再生條例等程序辦理開發(第30條之8)。

三、放寬農牧用地作露營設施之高度: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衛生設施」、「管理室」之高度限制,由不得超過3公尺修正為4公尺(第6條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