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開始施行,內政部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而中央考量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係屬實質空間發展計畫,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方向,需時協商確認,且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攸關人民權益,須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使內容更為完善,因此推動本次修正作業。
本次行政院擬具之「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文共8條、三讀通過條文共5條。各界關切第15條有關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修正條文,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結論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至第45條修正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期限為3年、國土功能分區圖辦理期限為4年。
營建署表示將依循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嚴謹審查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積極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以回應各界對國土計畫之期待。
本縣國土計畫草案已依目前法定作業時間於109年1月31日報請內政部審議,並於同年2月18日召開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審議「苗栗縣國土計畫草案」,後續縣府仍將配合中央持續推動國土計畫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