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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之販賣,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 承辦人:徐崇堯
  • 聯絡電話:037-361838
  • 上版日期:109-03-26 10:43

近來網路購物盛行,部分民眾因不諳相關法規將酒類商品置於網路販賣不慎觸法,而遭致罰鍰之處分。由於酒類以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賣,根本無法辨識購買者之年齡,故菸酒管理法第30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為之。

苗栗縣政府再次籲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