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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可課徵田賦

  • 承辦人:土地稅科許先生
  • 聯絡電話:037-350383
  • 上版日期:113-05-27 15:29
  • 下版日期:114-05-15 15:29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地須作農業使用方能課徵田賦,而田賦目前停徵,租稅效果等同免地價稅。農地若興建農機具室、溫室、曬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農業設施,須依法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取得農業容許使用證明,若興建面積達45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再向縣政府申請使用執照始可認定為合法,並適用課徵田賦。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上興建合法農舍作農業使用,經核准課徵田賦者,該局每年都會進行清查,如發現周圍設置車庫、庭園造景與舖設水泥地面,甚至供經營餐廳、民宿等營業使用,已非屬農業使用,查獲後均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經改課地價稅的農業用地,若已變更為與農用無關之自用住宅使用,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該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恢復農用、取得農業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請於該年年底前向該局申請課徵田賦,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