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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東部海域震災災害損失請於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租稅減免

  • 承辦人:黃小姐
  • 聯絡電話:037-331900#1818
  • 上版日期:113-04-08 11:40
  • 下版日期:114-06-30 11:41

       受臺灣東部海域地震影響造成部分地區災害,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民眾,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若符合減免標準,可於災害發生起30日內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娛樂稅。

       稅務局表示,汽、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才能使用或已無法使用,請持證明文件向監理站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前1日;如未能即時辦理報停手續,可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按修復前未使用日數減免。

       另外,房屋於災害中受創,原則上毀損面積如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須修復後才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可減半徵收。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可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地價稅減免。查定課徵的娛樂稅業者,因災害未能營業而受損,依勘查結果,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各稅減免申請期限、應備證件及減免標準,可至稅務局網站專區服務/災害減免專區查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76969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