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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小學堂-舊有房屋申請要件ABC

  • 承辦人:林小姐
  • 聯絡電話:037559869
  • 上版日期:112-06-09 17:19

 

建管單位最常被詢問有關核發 「舊有合法房屋證明 」的相關問題,再來跟鄉親說明一下,避免混淆了!

這個是對於在都市計畫內、外,實施建築管理前之既有房屋,認定為一項合法的證明文件,可供舊有建築物申請產權登記、申請接用水電許可等用途,但與建築法的使用執照有別。

以苗栗及各鄉鎮地區「非都市土地」來說,建築法施行時間 73年3月31日以前已建築完成的舊有房屋,供人居住使用(非為農業設施或畜牧設施),檢附房屋稅籍證明、用水或用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門牌編定證明等文件之一證明佐證,且建物無建築法規定修建過半、改建的問題,縣府派員現場查勘符合即核發舊有合法房屋證明。

申請過程需要現場實勘,如現場房屋已拆除、已呈現斷垣殘壁無居住功能或主要構造及屋架已變更,都是沒辦法認定的,所以保持老屋原貌,可供居住使用,如有修繕應輕整修(如更換斜屋頂屋面板),建管人員會比較容易判斷哦!

如有未盡事宜,請逕洽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顏科長聯絡電話:(037)559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