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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未經查證訊息,請勿聽信及轉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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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1-09-2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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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於111年9月中旬,受理本次地方公職選舉某縣長候選人之委任律師提告,稱有多位匿名者,於對手陣營之網路公開社群中發言、留訊,其內容涉及誹謗、減損其委託人之名譽權、人格權,且明顯違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罪責。
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後,立即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經調查鎖定其中數名留言者真實身分,立即通知到案說明,警詢後,依違反刑法妨害名譽、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函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現今數位通訊科技普及,海量訊息透過網路社群軟體快速傳播,極有可能對公正、公平選舉產生顛覆性破壞,因此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均要求各檢察、警察機關優先處理假訊息案,苗栗縣警察局藉此呼籲,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等等,民眾切勿聽信及轉傳,更不可任意捏造不實訊息,否則輕則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以行政罰鍰,重則觸犯刑事法律另須負起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