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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環保局依中央函示釐清坤輿案疑義

  • 上版日期:111-06-07 13:39

苗栗縣政府新聞稿:2022/06/07

行政處新聞科:037-559828

 

 針對民眾7日上午至縣府陳情,訴求在疑義未釐清前縣府不應同意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試運轉申請案,縣府再次強調,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對人民申請案件應受理並依規定進行審查,全程嚴守公正、專業、嚴謹的態度與立場;由於坤輿案為社會矚目焦點,又有環保署介入調查,縣府已就環保署調查事項,檢附佐證資料函復說明。另就陳情案有關聯外道路及入口建物使用等疑義,提出說明以釐清事實。

 

 首先,有關聯外道路應否納入開發面積疑義,依環保署100年4月釋示,進場道路如非屬興辦事業計畫之一部分,而是只作為設施的聯外道路及架設橋梁使用者,自不涉及變更編定問題。坤輿出具由縣府工商發展處於109年12月核准的建築線指示成果圖,依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條文規範,係供公眾通行同意指定建築線並認定為現有巷道,並非專供業者單一特定用途使用,符合供公眾通行定義可作為聯外道路,自應無需納入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

 

 其次,入口處建物經查為坐落造橋龍昇段814地號土地,屬農牧用地,建物登記用途為農舍,建物非屬掩埋場申請計畫範圍,依法不得作為掩埋場營業用途,若違反土地容許使用,縣府絕對依法查處。

 

 其三,地磅設施的疑義,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處理機構申設應具廢棄物磅秤設備設置規畫,無法於廠區內設置磅秤設備者,得以鄰近同一關係企業之磅秤取代或由第三公證過磅單位過磅,法規至為明確。

 

 其四,坤輿領有廢水貯留許可,掩埋場廢水需經過處理設備處理後才可返送掩埋面,全量回收零排放。坐落在龍昇段的溜池,除掩埋場環場設施截水溝雨水經滯洪沉砂池排放至山溝溢流外,僅環場設施周圍山坡降雨地表逕流水匯集該處,經審酌溜池未有廢水流入,且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並未規範為掩埋場的必要設施,亦無需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

 

 最後,關於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則應以開發單位申請內容,依申請時的認定標準進行判定。依業者當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條文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衛生掩埋場之興建位於山坡地範圍,開發面積需達2公頃以上或每日平均處理廢棄物量達200公噸以上者,才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坤輿90年間申請獲准設置文件顯示,其申請面積為1.7958公頃,日處理量為190公噸,均未達應實施環評的規模。

 

 環保局指出,環保署近期函請縣府應要求坤輿公司提出對外溝通計畫,與關切民眾、團體加強溝通互動,並適時澄清回應外界對掩埋場的疑慮,環保局正依中央指示辦理,後續在行政處分結果出爐前,仍會審慎檢視資料合法性及正確性。縣府秉持依法行政的中立態度也絲毫未變,將加強查核以督促業者採行各項環保措施,要求完全符合法令標準,不得影響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