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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就只能任由它長雜草嗎?

  • 承辦人:張可妮
  • 聯絡電話:037-559899
  • 上版日期:110-12-18 13:28
  • 下版日期:113-12-31 13:28

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略以:「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以上政府依法劃定公告之公共設施用地,但尚未徵收取得,且非屬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及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都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經常有民眾詢問「還沒被徵收的土地就只能任它荒廢了嗎」,不會的!民眾可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及「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標準」等規定申請臨時建築使用,舉凡自用住宅、菇寮、花棚、養魚池、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幼兒園、臨時攤販集中場……等都是可申請的建築使用項目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