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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住宅補貼」之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合格名單公佈!

  • 承辦人:傅珮文、顧喜梅、楊婷婷
  • 聯絡電話:037-558262、037-559952、037-559918
  • 上版日期:110-11-21 09:00

110年度住宅補貼之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案件已審核完畢,本次複審合格戶為自購122戶及修繕14戶(合格名單可參閱附件檔),審查符合規定者,本府將核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預計於110年11月下旬陸續以文書方式送達。

    鄉親收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
  1. 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提供購置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最新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檢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屆期未簽約或完成撥款手續者,以棄權論。

(二)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可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且確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轉貸。

  •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

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完成撥款且不得分次撥貸,屆期未完成撥款手續者,以棄權論;另應於撥款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貸金融機構備查,但不可歸責於核定戶事由之期間,不予計算。

如有任何疑問,可上內政部營建署網頁(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點選所需補貼項目查詢,或逕洽本府工商發展處(公用事業科)承辦傅小姐聯絡電話(037)558262、顧小姐聯絡電話(037)559952及楊小姐聯絡電話(037)559918,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