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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擅自室內裝修恐受罰 公寓大廈可納入規約強化管理

  • 上版日期:110-10-04 12:43

一般民眾往往於室內裝修施工過程,採用易燃材料裝修,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等而不自知。故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明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包含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式住宅,如有涉及施作天花板﹅內部牆面﹅固定隔屏或隔間牆變動,都必須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管理,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施工者,可依建築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6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或補辦取得許可為止。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亦可參照內政部訂定「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2條之1,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明定住戶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須申請審查許可,並於施工前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住戶也應自行約束施工廠商,遵守施工作息時間、作好安全防護措施、廢棄物清運等事項,減少裝修住戶與其他住戶或管委會之間的糾紛。

 

如有任何問題,請於星期一、五早上9點30分–11點30分至本府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櫃台,將有專業建築師免費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