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自行妥處新措施 污染預防新觀念 環保署預告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承辦人:水質保護科  范安達
  • 聯絡電話:037-558558分機419
  • 上版日期:110-07-08 15:10

為控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鼓勵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及強化退費獎勵措施,預告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第9條之1、第14條及第10條附表3草案,歡迎社會各界提供意見。

環保署表示,為鼓勵事業自行妥善處理或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故增訂第9條之1規定,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下稱整治費)繳費人產出應徵收之廢棄物,運送至同一法人其他分廠,且由該分廠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得提出申請,經環保署審核通過後,得退還該項廢棄物整治費額50%作為優惠措施,以強化產源責任,減少棄置風險。

同時,為強化退費獎勵措施,鼓勵繳費人以優於現有環保法規規定設置土壤、地下水污染之防治設備或工程,修正收費辦法第10條附表3規定,排除現行環保法規相關規定應具備之污染防治設備或工程,以符合實務現況。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陳華盛表示,配合環保法規修訂及修正有關退費項目規定,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

承辦人:水質保護科  范安達037-558558分機419
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徐文宏037-558558分機410
新聞聯絡人:秘書  蔡政勳037-558558分機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