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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加重處分違規傾倒廢棄土石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

  • 承辦人:陳小姐
  • 聯絡電話:037-559801
  • 上版日期:110-01-1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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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自108年度起即責成農業處、地政處、工商發展處、水利處、苗栗縣環境保護局、苗栗縣警察局等相關業管單位加強查緝苗栗縣轄土地遭傾倒廢棄土石案件,其中傾到廢棄土石案依「水土保持法」處分案件,統計109全年度為23件,109年度罰鍰新台幣238萬元,移送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2件;其他案件則由府內相關單位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農業發展條例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分工辦理。

本府水利處表示,依據水土保持法第4條、第12條、第23條第2項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山坡地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序為實際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內從事對原地形進行挖、填土石行為等改變地形地貌行為前,應先擬具水土保持書件,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違者,除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得沒入其設施及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所有人等負擔)等行政處分,而若有涉及同法第32條、33條之擅自占用他人山坡地或致生水流失刑事時,依法移送司法偵辦,其刑責按嚴重程度處六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09年頭份市某一申請農業使用整坡案件為例,林姓民眾原申請農地挖填平衡之整坡農耕,卻故意於農作過程擅自大量回填廢棄土石逾45,000立方公尺,違規面積達7,500平方公尺,違規之填方坡面最高達15公尺,經派員制止並勒令停工,但其漠視法令規定,按本府違反水土保持法處理原則加重處分新台幣20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實施排水、沉砂、滯洪等安全措施,若未完成或期間造成水土流失情形,則立即移送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至於土地管理則由本府農地管理單位依據農業、地政法令管制使用並課予限期改正處分以保全農地不受汙染,若未完成水土保持法或區域計畫法等改正事項,將連續處罰至改善完成為止。

水利處對於涉及土石採取法或水土保持法違規使用案件均依法究辦,近期媒體報導山坡地濫倒土石案件均依規查處,呼籲民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衛星攝影變異點管制令山坡地違規案件無所遁形,加上本府處理濫倒廢棄土石機制明確,如傾倒中之案件將由警政單位會同環境保護局查處;傾倒整平完成,無機具案件由土地管理或都市計畫單位查處;山坡地範圍經公所違規查報案,則由水利處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條例核處後再移由土地管理或都市計畫單位繼續管制,若經查獲,決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