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之變更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二、公開展覽期間自113年5月7日起30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名姓名、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由苗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
三、公開展覽說明會訂於113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頭屋鄉公所3樓召開,請踴躍參加。
四、旨揭都市計畫書、圖公開展覽於本縣頭屋鄉公所及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請踴躍洽閱(亦可上網閱覽,網址:https://www.miaoli.gov.tw/economic_development/News.aspx?n=1029&sms=9767)。
五、張貼公告時間至少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