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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標章制度作業要點110.7.21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公私場所建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標章(以下簡稱標章)用詞,指公私場所具有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基礎知識及自主管理能力,經環保局審查符合標章規格標準(規格標準如附表一),得核發標章並公告於苗栗縣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

四、適用對象:

  轄內公私場所領有政府核發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關設立許可、登記、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17類別: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車站、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展覽室、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商場、運動健身場所、幼兒園、產後護理機構及托嬰中心等(如附表二)。

五、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資料,以公文方式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書(附件二)。

六、前點文件如有缺漏或不符,申請人應於環保局通知指定期限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七、標章有效期限為申請日起一年,申請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附第五點規定之文件,向環保局申請續證。

八、本作業要點於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