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公私場所建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認證標章(以下簡稱標章)用詞,指公私場所具有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基礎知識及自主管理能力,經環保局審查符合標章規格標準(規格標準如附表一),得核發標章並公告於苗栗縣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
四、適用對象:
轄內公私場所領有政府核發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關設立許可、登記、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17類別: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車站、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展覽室、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商場、運動健身場所、幼兒園、產後護理機構及托嬰中心等(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