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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租額如何認定?

  • 發布單位:地權科

耕地有地目等則時,可以參考耕地地目等則及其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為該耕地之租金;耕地未有地目等則時,請依民法租金之認定,其屬租約契約內容協議事項,由出租人與承租人自行協議,或參照原租約書或土地登記簿標示部以前記載之地目等則,比照其地目等則及其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為該耕地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