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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第20批(第2次)及第21批(第1次)土地及建物開標紀錄,優先購買人須於109年8月17日前向本府主張優先購買權

  • 發布單位:地籍科

主旨:檢陳本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108年度第20批(第2次)及109年度第21批(第1次)土地及建物開標紀錄1份,請鑒核。

說明:

一、茲於109年8月6日上午於本府地政處會議室辦理代為標售地籍清理108年度第20批(第2次)及109年度第21批(第1次)土地及建物開標。本次列標12標236筆土地,經收6份投標封,為有效標。

二、決標後之決標金額於簽准後揭示於本府公佈欄及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須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10日後依規通知得標人 (或優先購買權人)繳納剩餘款項,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四、決標價款存入本府地籍清理302保管專戶(帳號:029-036-07039-6)